案情介绍:某公司派王某到美国接受为期6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为36000元,某公司和王某签订一个服务期协议,王某接受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要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王某培训后在某公司工作满2年后想解除合同,某公司在其工资中扣发12000元作为违约金,后王某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周海波律师接受某公司的委托后,作出如下分析:
一、服务期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与参加由其提供专项培训的劳动者以合同形式约定的劳动者应当履行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
1.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
2.服务期可与劳动合同期相同,可长于劳动合同期,也可短于劳动合同期。
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时,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服务期满,但用人单位不同意的除外,用人单位不同意延长的视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二、服务期设立的条件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数额较大的专项培训费用。
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的培训。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如上岗培训、内部培训等专业技术培训,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另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提供住房、汽车、户口等特殊待遇为由约定服务期。
三、服务期协议的内容
服务期协议主要包括的内容:
1.培训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参加专项培训的劳动者。
2.培训的内容。包括培训期限、培训形式、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等。
3.培训的费用。用人单位支出的培训成本,用人单位应当在服务期协议中明确专项培训费的组成部分。
4.服务期限。双方协商约定服务期限,但是应该以合理、公平为原则。
5.违约责任。主要是约定劳动者未履行服务期的惩罚条款。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此外,还可以就违约行为、服务期协议的变更、终止、培训内容的保密等事项进行约定。
四、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处理和后果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服务期协议依法约定违约金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服务期未开始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另一种是服务期已开始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这部分违约金的计算,应是扣除已履行年限的培训费用后的余额。
本案中王某违反服务期协议,应当赔偿公司12000元(即36000元违约金分摊到3年的服务期,每年为12000元),某公司扣发工资以作违约金的做法不属违法,是合法正当的,仲裁委最终支持该意见。
文章作者:张心田律师 周海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