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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户的房屋是否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


上海某A公司因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于2013年12月1日作出判决。后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B公司名下的一套房产。而该套房产实际占有人为第三人方小姐。方小姐曾于2012年7月2日与B公司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约定2013年底双方付清尾款后进行过户登记。合同同时规定,方小姐可以于2013年4月份实际占有和使用该房屋。后方小姐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案件分析与法律依据:

通过分析,我方认为,本案的关键点是,未过户的房屋法院是否有权查封和拍卖。《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实际占有房屋,是否可以突破《物权法》的该项规定呢?

《物权法》的以上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十七条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该条规定:被执行人将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未过户且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的,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那么,法律适用上,应以哪一规定为准呢?如果当事人尚未支付全部价款,是否仍然适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呢?


上海法院审理意见:

此案中,法官认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仍以登记为准,未过户的房屋,名义上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在决定能否采取查封等措施时,应当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查封规定》进行判断。通常只有符合“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未过户且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三个要件情况下,法院一般才会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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