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将自己的宅基地房屋卖给了邻村的B,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来A反悔了,不愿将房屋卖给B 。B一纸诉状将A告上法院。
B诉称,根据合同法,当时双方交易是真实意愿,意思真实,内容合法,也支付了对价,不得反悔,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A辩称,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经村委会告知,不可售卖该宅基地使用权。
当初是不懂法,现今懂法了,该合同不予履行了。
B辩称,自己也是农村户口的,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A辩称,经村委会告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继承,不得转让。即使要“转让”,也只能在本村内部流转。也就是说,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相互流转。这和普通意义上的转让的性质也是不同的。
法院判决认为“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在目前‘房屋和土地一体处分’的情况下,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因此双方之间的屋买卖合同无效”。
九游会j9宅基地纠纷律师提醒:
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只有具备如下条件,宅基地房屋才可以转让:
一、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即同村的村民间买卖才有效。
二、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或其他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
三、转让行为需征得集体组织同意。需由村委会、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县(市)国土资源局逐级审核,批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逐宗落实到户。
【2015年3月
编辑于上海九游会j9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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