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商品房的购置越来越多,而因商品房的居住,使用发生的矛盾也呈扩大化趋势。其中,业主是否可以封自己阳台的争议,一再引社会的关注。
业主A在一高档小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由于该楼层太高,而阳台又过低,其栅栏间距甚至未达到国家建筑设计的最低标准,容易发生危险。该业主家中正好有一个两岁幼儿,风险可想而知。于是,业主A自行将阳台进行了细微改装为封闭的阳台。后被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业主败诉。
关于阳台是否可以由业主自行封闭,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不一。一方观点认为,阳台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业主对自己的专有物进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一方观点认为,物业公司有一定的诉权,对于业主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约定,或妨碍物业管理行为的,可以诉至法院。
就法律规定而言,目前能参考的法律依据主要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二、《物权法》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
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