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法律咨询平台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上海律师解读劳动者该如何应对公司更改工作地点

案情回放:

2012年9月,原告焦急地找到了上海市九游会j9律师事务所的周海波律师,原来他在与公司的劳动仲裁中刚刚败诉了。明明是公司突然要更改工作地点,违背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为何他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和补偿金的请求反而没有得到支持呢?

原告称,他于2010年5月进入被告处工作,先后签订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11年7月18日签订,该劳动合同的期限为4年。签订该合同同时被要求缴纳风险抵押金300元。2012年7月17日,被告单方通知原告变更工作地点至广西省工作,如不按时(7月20日)报到将给予除名处理。原告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被告不予理睬。2012年7月24日原告再次电话给被告的人事确认该通知即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于是原告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退还风险金,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及7月1日至7月20日的工资。

被告则认为,并没有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开除原告是因为原告应去广西省报的并工作,却没有去,无故旷工,也没有要求原告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故不同意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原告最后出勤的日子为7月5日,已经支付了7月份5天的工资。

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查明原告于2010年5月27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7月18日至2014年7月17日,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了原告离职后两年内的竞业限制条款。2012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人员调配通知单,将原告从上海徐泾项目部调至广西北海项目部,要求原告在2012年7月5日前报到。7月1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人事调动通知,重审要求原告于7月20日前到广西区域市场开发部报到,如在7月20日前没有报到,公司将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除名处理,并不补偿任何经济补偿金。被告于7月26日出具关于给予对原告开除的处理决定,以原告既没有到广西报到,也没有到原徐泾项目部上班,连续旷工21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原告的请求,仅根据劳动合同裁决被告支付原告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原告感到困惑不解,公司变更工作地点难道是合法的吗?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公司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必须要证明自己因为客观情况发生巨大变化,原有合同无法履行。但是被告并没有证明这一点。那么为什么反而原告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呢?

法院在受理原告的起诉后,根据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人员调配通知单等证据查明,(1)原告提供的7月出勤的值班表复印件,由于原告的工作并非坐班,而是现场实际工作人员,所以法院认为不能证明原告在7月正常提供了出勤。(2)原告提供7月24日的手机通话录音,证明被告在7月17日出具的人事调配通知单载明的最后到岗时间过后该人事调配通知就自动转变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然而该通话是和被告公司的人事进行的,人事的态度并不能代表公司的态度,所以法院亦认为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3)被告根据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和7月的考勤表,证明员工旷工三天被告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由于考勤管理制度没有原告的签字,被告亦未举证证明曾经向原告公示过,所以法院亦不认可;(4)被告表示7月26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时即告知原告不需要遵守竞业限制的规定,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

周律师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因被告7月17日出具的人事调动通知载明若原告未按时(2012年7月20日)报到将给予除名处理,现原告未按时报到,所以人事调动通知转化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原告就被开除了呢?在这里,根据文法,人事调动通知载明若原告按时报到“将”给予除名处理是将来时态,却并未明确超过报到时间劳动合同即立刻解除,更没明确何时解除。即使被告强行变更了原告的工作地点,可是在没有得到公司明确的书面的解除通知前,作为劳动者仍然应该正常工作,把对更换工作地点的不满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由于原告的理解错误和消极旷工行为,反而让被告找到了把柄,根据规章制度认定原告旷工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于是法院没有支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补偿金的要求。由于周律师在劳动合同中发现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条款,据此提起补偿,而虽然被告表示不需要原告竞业限制,法院也支持了从劳动合同解除起到原告明确得知不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止的补偿金。

通过此案,上海九游会j9律师事务所的周海波律师提醒劳动者,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间不能随意变更薪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约定,但是劳动者在面对公司随意变更的情况时,也不能想当然地以为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开始违背公司的规章制度,因为只有公司正式发出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才能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补偿金。因为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开除,劳动者是得不到经济赔偿金和补偿金的,也是很多公司的“圈套”。

文章作者:周海波律师

文章来源:上海九游会j9律师服务网

更多内容:/

相关案例

联系我们
地址 : 上海市普陀区普陀区曹杨路450号绿地和创大厦1609室和2206-2207室
关注我们

官方公众号

Copyright © 2020 上海九游会j9律师事务所 .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ed by Wanhu.沪ICP备18019711号-5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