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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解读——交通事故的非医保费用和误工费如何主张

案例学习:







2011年11月29日19时,被告董某某驾驶苏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东约200米处时,将下班途中、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原告庞某某撞伤,自行车被撞坏。庞某某随即被送往XX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肩胛粉碎性骨折、脑震荡挫裂伤、全身多处挫伤。庞某某共住院治疗131天,花费医疗费34399.81元。出院医嘱为建议休息两个月。经交警部门认定,董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该货车在人保X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董某某已给付原告35000元;庞某某系上海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职工。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庞某某的损失应当先由被告人保XX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其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如仍有不足,则依侵权法及道路安全法相关规定由被告董某某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确定原告庞某某的各项损失为:医药费34399.81元、误工费16603.63元(86.9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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